• 主頁
  • 宗旨
  • 組織章程
  • 會徽
  • 委員名單
  • 活動
  • 連結
  • 家長資訊
  • 聯絡我們


組織章程



中文 English Version

1. 定義

本組織章程內,下列詞句的定義為 :

  1. 『家教會』指『協恩中學附屬小學家長教師會』。
  2. 『組織章程』指家教會目前的組織章程。
  3. 『校董會』指協恩學校管治委員會。
  4. 『執行委員會』指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家教會之執行委員會。
  5. 『法團校董會』指協恩中學附屬小學法團校董會。
  6. 『會員』指家教會會員。
  7. 『家長』指現在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8. 『家長會員』指身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的會員。
  9. 『小學』指協恩中學附屬小學。
  10. 『學生』指現在就讀本小學學生,並不包括任何原因而終止為本小學學生的人士。
  11. 『教師』指本小學現任教師。
  12. 『教師會員』指現任本小學教師的會員。

2. 家教會的成立和名稱

本組織章程內,下列詞句的定義為 :

  1. 家教會是由校董會成立,其目的詳列本章程第3條內。無論如何,家教會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及在校董會的監督下運作。
  2. 家教會的名稱是『協恩中學附屬小學家長教師會』。

3. 宗旨

  1. 促進家長與小學之間的互相溝通和合作 ;
  2. 在文化、教育、財政、道義和其它各方面支持小學 ;
  3. 從事或參與有助於促進學生福祉和利益的工作、活動或聚會。

4. 成員組合

  1. 每名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家教會會員。惟每一家庭內,無論是否有多於一名女兒於學校就讀,只能由一位家長擁有會籍。
  2. 有意成為家長教師會會員的家長或監護人,須以合乎規定的形式向執行委員會申請入會。如一家庭內有多於一位家長申請入會,除非他們自行作出取捨,否則執行委員會將會自行決定接受那一份入會申請,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異議。
  3. 有意成為家教會會員的教師,須以合乎規定的形式向執行委員會申請入會。

5. 會員的責任

  1. 會員須遵守及依從本組織章程及其它經由執行委員會頒佈的規例或規則。
  2. 如有會員年費,家長會員須準時繳付。
  3. 會員須支持家教會的工作和活動。
  4. 會員不得從事或容許他人從事任何引致家教會尷尬、聲譽蒙污、或成為笑柄的事情。
  5. 未獲校董會授權,會員不得向任何非家教會會員或執行委員會委員以外人士披露屬於或有關家教會、小學、教師或校董會的任何事情。

6. 會員的權利

家長會員有權選舉及獲選為家教會執行委員。

7. 會員無權申索家教會的財產基金或會員年費退款

  1. 家教會的財產或資金,會員並無任何權益、擁有權或申索權。
  2. 已退會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能索回任何會員年費。

8. 會員費

執行委員會可隨時決議向家長會員徵收會員年費。年費款額、繳付期數和時間,由執行委員會決議訂定。倘家長會員於會員年費到期後30日尚未繳付,則無論家教會是否已向會員發出催收通知,該家長會員將被取消會員資格。俟繳清會員年費和執行委員會可能加徵的罰款,執行委員會即可恢復該家長會員資格。

9. 辭去或開除會籍

  1. 會員可書面通知家教會辭去會籍。
  2. 倘會員觸犯本組織章程任何規條,或致令家教會、小學、校董會、任何教師或其他會員感到尷尬、聲譽蒙污、或成為笑柄,執行委員會可邀請該會員親臨執行委員會解釋他或她的行為。倘執行委員會裁定該會員的行為的嚴重程度足以引致家教會、學校、校董會、任何教師或其他會員感到尷尬、聲譽蒙污、或成為笑柄,執行委員會可決議開除該會員的家教會會籍。

10. 執行委員會

  1. 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家教會須設立一執行委員會管理其事務,包括但不局限於 :
    1. 接納會員入會及開除會籍 ;
    2. 為家教會僱請職員,但會員不能成為家教會僱員 ;
    3. 籌辦和支持活動,使學生或小學得益 ;
    4. 透過專責小組籌辦及主理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提名及選舉事宜 ;
    5. 批准家教會支出款項 ; 及
    6. 批准家教會的承擔。
  2. 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執行委員會由7人組成,其中
    1. 3名家長經由家長會員選舉產生; 及
    2. 4名教師經由校董會委任,無論所委任的教師是否家教會的會員。
  3. 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當選的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當選日起至家教會下次週年會員大會選出來屆執行委員會委員為止。根據本分條 ( c ),在下次週年會員大會上卸任的當選委員,享有再當選的資格。
  4. 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獲委任的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委任日起至家教會的下次週年會員大會完結為止。根據本分條 ( d ),在下次週年會員大會上卸任的委任委員,享有再獲委任的資格。
  5. 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執行委員會委員不得連續任職超過3屆。
  6. 小學校監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所有會議及發言,但並無投票權。

11. 選舉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1. 執行委員會內的家長會員須於家教會的週年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
  2. 執行委員會的家長會員參選提名書,須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前14日前遞交。提名書可以郵遞、傳真或手遞家教會義務秘書轉交小學校監。提名書在週年會員大會不足14日前遞交,將不予接納,或視作無效。
  3. 執行委員會家長會員的參選提名書須由一名家長會員以提議人身份簽署,及另一名家長會員以和議人身份簽署,而候選人亦須簽署。
  4.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家長會員會以不記名方式互選選出執行委員會家長會員。

12.執行委員會委員終止任職

執行委員會委員將終止任職為委員 :

  1. 倘若他或她以書面通知家教會辭職。
  2. 倘若他或她精神不健全或宣告破產。
  3. 倘若他或她以家長會員身份任職執行委員會委員,但由於他或她的女兒已離校,他或她遂終止家長會員的身分。
  4. 倘若他或她身為家長會員,被家教會決議開除會籍,而開除會籍的決議是在會議上經由出席及投票的會員,以不少於百份之七十五通過的。
  5. 倘若他或她身為委任的執行委員會委員,被校董會免除委任。
  6. 倘若他或她未有獲得大多數其他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同意,連續三次缺席執行 委員會的會議。

13.執行委員會的執事委員

執行委員會委員須從他們當中選舉出 :

  1. 從家長會員當中選舉一人出任執行委員會主席,而該主席成為家教會會長 ;
  2. 從教師當中選舉一人出任執行委員會副主席,而該副主席亦成為家教會 副會長 ;
  3. 選舉二人,其中一人為家長會員,而另一人為教師,出任家教會聯席義 務司庫 ; 及
  4. 選舉二人,其中一人為家長會員,而另一人為教師,出任家教會聯席義 務秘書。
    每名執事委員須任職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完結為止。


14.執行委員會內的偶然性空缺

  1. 執行委員會內如偶然有空缺出現,而該空缺是家長會員所遺下的,執行委員會須從家長會員中擇人填補。
  2. 執行委員會內如偶然有空缺出現,而該空缺是教師所遺下的,校董會須從教師中擇人填補。

15.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1. 執行委員會須在曆年內召開最少三次會議,而會議與會議之間相隔的時間不得超 過六個月。經由出席及投票的會員以簡單大多數通過的決議即成為正式通過的決 議,而經由不少於百份之八十執行委員會委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即視作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正式通過。
  2. 除非執行委員會另有決議,3名委員(其中必須包括至少1名家長及2名教師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法定人數。
  3. 正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權多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票。

16. 家教會會員大會

  1. 家教會的週年會員大會須在曆年召開一次,而兩個週年會員大會之間相隔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
  2. 任何非週年會員大會的會員大會,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3. 每當執行委員會認為適當,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不少於50名家教會會員要求下,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家教會的審計帳目和報告,將呈會員批核。帳目和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算日期,必須不能早於該週年會員大會日期之前6個月。

17. 會員大會的開會通知

  1.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必須不少於14日前給予每名會員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特別會員大會,必須不少於7日前給予書面通知。通知書須述明會議日期、地點和時間。倘召開會議的目的是通過特別決議,通知書須述明決議案內容。
  2. 在不少於百份之九十五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的會員的同意下,召開該會議的通知期可較以上所訂的為短。
  3. 意外地遺漏向有權獲通知的人士發出開會通知,或該人士收不到開會通知,將不會令該會議的程序變成無效。

18. 會員大會的程序

  1. 在會員大會上,倘有不少於10名有權出席該會議及投票的人士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2. 在會員大會上,非屬特別決議的決議案,獲出席該會議之會員在會上以簡單大多數通過,即成為正式通過的決議。屬特別決議案,則須獲不少於百份之七十五出席該會議的人士通過,才成為正式通過決議。
  3. 會員一人一票。
  4. 倘正反雙方票數相等,大會主席有權多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票。

19. 委託代表

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另一名會員或其家中一名成人(十八歲以上)作為其代表,出席及在會員大會上投票。該代表委託書須於該次會員大會舉行時送達訂定的開會地點。

20. 審計帳目和報告

家教會的帳目須每年審計妥當,已審計的帳目和報告須經其中一位聯席義務司庫連同執行委員會決議委派的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簽署,以証實其真確性。

21. 簽署合約和支票

  1. 所有家教會的支票和銀行文件,須經以下兩個小組的其中一名代表聯合簽署: 第一組:主席或家長義務司庫。第二組:副主席或老師義務司庫。
  2. 家教會所有合約和有所承擔的一切文件,須經以下兩個小組的一名代表聯合簽署: 第一組:主席或家長義務司庫。第二組:副主席或老師義務司庫。 以上人士簽署須經聯席義務秘書們見證。

22. 小學部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1.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須透過家教會執行委員會屬下的專責小組(包括2名家長委員經由分條10(b)(i)所述由選舉產生及3名教師委員經由分條10(b)(ii)所述由學校委任) 統籌,監察及舉行。
  2. 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須經選舉產生,並獲提名參與法團校董會。
  3. 所有小學部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候選人。
  4. 只有小學部現有學生的家長才可在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中投票。
  5. 專責小組須保證家長校董選舉符合附表一所列之競選條例,並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小學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23. 組織章程的修訂

校董會可給予家教會預先通知或在家教會的特別會員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從而修訂 本組織章程。經家教會通過的修訂不能生效,除非及直至該修訂被校董會批准。

24. 解散家教會

  1. 倘有以下情況發生,家教會將清盤結束 :
    1. 在家教會特別會員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進行清盤,而該特別決議於通過後28天內經校董會批准,或
    2. 校董會決議解散家教會,並已預先通知家教會此意圖。
  2. 家教會進行清盤,在付清債項和清盤費用之後,所餘資產將全部贈予小學。

25. 送達通知

  1. 給會員的通知,如遞送至或發往會員目前登記於家教會的地址,即視作妥當送達該會員。
  2. 給家教會的通知,如遞送至或發往家教會目前登記於校董會的地址,即視作妥當送達家教會。

26. 家長可同時成為小學家教會會員及協恩中學家教會會員

小學家長倘若同時為協恩中學家教會會員,將不礙其成為小學家教會會員的資格、 投票選舉或被選為執行委員會的家長會員的權利、以及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權利。

27. 語文

如本組織章程之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不相符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1,Farm Road,Kowloon City,Kowloon

Copyright 2013 © Heep Yunn Primary School. All Rights Reserved.

Last Updated: 31 May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