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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校園性騷擾政策


協恩中學附屬小學

防止校園性騷擾政策

 

一.

引言

 

 

教育局通告第2/2009號「《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的修訂」已延伸包括教育環境中作出涉及性並造成「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的行徑而構成的性騷擾,而經修訂的條例亦已於2008年10月3日生效。

 

協恩中學附屬小學(「本校」)一向着重品德教育,並深信人人有權利受到尊重及得到平等的對待,絕不容許性騷擾事件發生。

 

因此,本校有責任確保所有人(包括全體學生、教職員、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能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安全環境下學習、進行課外活動、工作或提供服務。

 

任何人對本校的任何學生、教職員、家長、義工、合約員工、服務提供者、代理人或訪客作出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都是不能接受的。本校重申不會容忍在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的立場,以及保證所有學生、教職員、家長、義工、合約員工、服務提供者、代理人和訪客均享有不受性騷擾的權利。性騷擾可導致犯事人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任何人做出被認定為性騷擾的行為均須被紀律處分。

 

 

二.

性騷擾的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中第2(5)條,「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任何人如

 

 

 

(a)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b)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理性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3.

性騷擾是不分有關人等的性別,可在任何人身上發生;與性騷擾相關的法例條文及校園騷擾政策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

 

 

4.

任何人即使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或不能證明意圖,只要行為本身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亦會構成性騷擾。因此,無論有心抑或無意,甚至只是嬉戲性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騷擾。

 

 

 

 

 

三.

校園內性騷擾行徑舉隅

 

1.

禁止的行為涵蓋所有未經要求的、不受歡迎的和帶有性意味的接觸,包括:

 

 

(a)

書面接觸,例如:帶有性聯想的或猥褻的信件、傳真、電郵、短訊、筆記和邀請;

 

 

(b)

口頭接觸,例如:帶有性暗示的或猥褻的批評、提問、要求、恐嚇、誹謗、形容或描述、戲謔、笑話、要求和吹口哨;

 

 

(c)

身體接觸,例如:蓄意的接觸、擁抱、吻、捏、輕碰別人的身體、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別人經過時作出阻擋動作、突襲、迫使別人進行性行為;

 

 

(d)

眼神接觸,例如:色迷迷看著或盯著別人的身體展示與性有關的物品、圖片、漫畫、海報或雜誌。

 

 

2.

性騷擾也包括在被別人直接告知某些有關性或時事議題是不受歡迎後,仍繼續向該人士談論有關議題,或以與性有關的行為去控制、影響教職員的職業、薪酬或工作環境,或干擾學生在學習環境的表現或樂趣。

 

 

 

 

四.

防止性騷擾的措施

 

1.

本校制定和推廣「防止性騷擾政策」。

 

2.

如有需要,本校成立「平等機會政策小組」處理員工投訴及處理與學生有關的性騷擾投訴。

 

3.

本校承諾不會在校園範圍內張貼令人反感、露骨或色情的月曆、刋物、海報及其他物品,以及防止不適當使用電腦科技,例如電郵、螢幕保護程式及互聯網。

 

4.

對教職員、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和義務工作者方面:

 

 

(a)

本校會向所有教職員提供有關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聲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b)

本校會定期在員工會議上向員工分發政策聲明、討論或向員工強調有關政策;

 

 

(c)

本校會將有關舉報/接受和提出投訴的程序及指引載列於教師工作指引及服務供應商的合約內;

 

 

(d)

由學校聘用或安排聘用的課外活動教練,其身份是「代理人」,學校在這情況下就是「主事人」。在聘用該等人士時,學校會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教練,校內禁止及不容忍性騷擾行為;

 

 

(e)

參與校內及校外機構舉行有關對性騷擾課題認知的培訓,以增加個人的認識及協助學生。

 

 

 

 

 

5.

對學生及家長方面:

 

 

(a)

 

於學校網頁發放「防止性騷擾政策」給全校學生及家長,讓學生及家長知悉學校對性騷擾的政策和相關的處理程序及處分措施;

 

 

 

(b)

本校會在生命教育課及試後活動加入「防止性騷擾」的課題,以培養學生正面的價值觀及態度(如尊重和關愛他人),也教導學生恰當的人際相處技巧,提高他們對性騷擾行為的意識,以及提醒他們在有需要時向別人尋求協助。

 

 

(c)

 

本校會按學生不同成長的階段,安排一些發展性的輔導活動,以培養學生個人及群性發展,例如提倡兩性平等和尊重他人等。當學生在認知和情感上對這些價值觀和訊息有一定的認識及理解,他們便能夠慎思明辨、分析困境、解決疑難、懂得如何作出恰當的反應及與他人建立互相尊重和平等的關係,從而防止性騷擾的行為。

 

 

 

 

 

6.

本校委任適當人員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並鼓勵獲委任的教師接受適當的訓練,以便能敏銳地處理有關性騷擾的個案。

 

 

7.

本校定期檢討「防止性騷擾政策」,以確保政策有效實施及涵蓋最新資料。

 

 

 

 

五.

處理性騷擾投訴機制

 

1.

如學校內任何人士感受到性騷擾,可採納以下處理方法:

 

 

(a)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必須停止。

 

 

(b)

告訴信任的人,例如家長/老師/同事/社工,讓他們給予情緒上的安慰和建議。

 

 

(c)

以書面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證人,以及投訴人的反應。

 

 

(d)

向校長或其指定人員或負責教師作出正式投訴。

 

 

(e)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調查及調解。若調解不成功,投訴人可向平機會要求給予法律協助。

 

 

(f)

報案及/或向個別騷擾者提出法律訴訟。

 

 

 

 

 

2.

在本校投訴途徑

 

 

(a)

教職員:同工之間遇到有糾紛或不滿,可向校長作出正式投訴。必要時,可由校長成立包括教師代表在內的仲裁小組跟進及定奪。若仍不滿意,有關同工可要求校長將事件交校監作出裁決。倘若有關同工經過上述途徑仍不能解決問題,則可按其選擇採取其他行動。被投訴人如為校長,則請直接向校監投訴。

 

 

(b)

學生:學生可告知在校可信任之師長或向學校社工投訴,如學校社工為被投訴人,則向副校長投訴。被投訴人如為副校長,則請直接向校長投訴。被投訴人如為校長,則請直接向校監或法團校董會投訴。

 

3.

校外投訴

 

 

(a)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地址: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8211

傳真:21062324

網頁:https://www.eoc.org.hk/zh-hk/enquiries-and-complaints/complaints/how-to-make-a-complaint

 

 

(b)

向教育局投訴

 

 

(c)

聯絡警方及/或向個別騷擾者提出法律訴訟

 

 

 

 

4.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原則

 

 

(a)

無論在進行調查或安排調解時,必須公平、公正及確保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得到公平的對待。

 

 

(b)

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相關的資料和記錄必須保密,只准按需要向有關職員披露。

 

 

(c)

立刻處理投訴,務求迅速解決事件。

 

 

(d)

投訴人應受保護,以免因投訴事件而受害(根據有關條例第9條,使人受害已是違法的歧視行為),以及各當事人均應得到公平對待。

 

 

(e)

處理投訴的過程不會讓投訴人不必要地承受更多困擾和蒙受更大的羞辱。

 

 

(f)

在處理投訴時務須小心謹慎,不要讓其他有關人士受到不必要的困擾。

 

 

(g)

關於處理學校投訴各個階段負責人員的安排如下:

 

 

 

涉及對象

調查階段的

負責人員

上訴階段的

負責人員

教員(CM) 、社工、

職員、工友

副校長/PSM

校長

主任(APSM、PSM、PSMCD)或副校長

校長

校監

校長

校監

法團校董會

專責小組

校監

法團校董會

專責小組

法團校董會

專責小組

 

 

5.

在收到正式性騷擾投訴後,本校將採取以下處理程序:

 

 

(a)

啟動內部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步驟:

 

 

 

(i)

 

本校設有「平等機會政策組」由校長任顧問,副校長為組長,成員包括訓導主任、輔導及生命教育主任,學校社工,訓輔組成員及書記一名。

 

 

 

(ii)

收到正式投訴後,必須通知校長,由校長通知校監,並儘快召開會議商討調查及處理投訴事宜。

 

 

 

(iii)

 

投訴人不會受到迫害或被懲處。但若證實投訴屬誣告,校方將交由法團校董會處理。

 

 

 

(b)

將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的相關資料和記錄保密;

 

 

(c)

通知被指稱的騷擾者有關指控的詳情;

 

 

(d)

告知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會如何進行調查,以及誰人負責處理有關調查;

 

 

(e)

如有需要,可安排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在調查期間避免接觸;

 

 

(f)

如有需要可提供支援及輔導,包括向家長/學生/員工提供有關性騷擾的資料,並為他們解答問題或疑慮(例如他們被性騷擾時應怎樣做);

 

 

(g)

接見投訴人,如投訴人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h)

接見被指稱的騷擾者,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i)

接見有關投訴的證人,或可向他們錄取書面陳述;

 

 

(j)

評估證據,並作出決定;

 

 

(k)

擬備書面報告,以書面把調查結果告知有關人士;

 

 

(l)

如有需要,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意見;

 

 

(m)

決定是否需要採取處分措施或其他適當的行動;

 

 

(n)

如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本校會向警方舉報;

 

 

(o)

向校監及法團校董會報告該投訴的處理方法;

 

 

(p)

法團校董會審批該投訴的處理方法。

 

 

 

 

 

6.

本校收到投訴後,負責人員在處理程序時會進行調解。調解的作用是透過一個不偏不倚中立第三者的調停,讓有關人士共同謀求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消除誤會及解決爭端。調解完全是自願性質。視乎個別投訴的情況,本校會先考慮安排調解。無論在進行調查或安排調解時,必須公平、公正及確保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得到公平的對待。

 

 

 

 

 

 

 

7.

本校的處分措施

 

 

 

(a)

教職員或僱員:

任何教職員或僱員被發現違反防止性騷擾政策,經公平及公正的程序後,由法團校董會決定處分措施,嚴重者將被解僱。如事件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即交由警方處理。

 

 

 

(b)

學生或家長:

 

 

 

 

(i)

經公平及公正的程序後,由校方決定處分措施,並向法團校董會報告。如事件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即交由警方處理。

 

 

 

 

(ii)

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本校除了按學校政策執行公平及合理的處分外,亦會輔導學生改過不恰當的行為。

 

 

 

(c)

 

法團校董會成員:

經公平及公正的程序後,由法團校董會決定處分措施,嚴重者將被罷免。如事件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即交由警方處理。

 

 

 

 

 

 

 

 

8.

性騷擾投訴的時間限制

 

 

 

(a)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若被性騷擾者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若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兩年內提出。

 

 

 

(b)

考慮到延遲處理投訴會對學校的調查工作及舉證可能造成困難,故投訴人需於事件發生後的六個月內向校方提出投訴。

 

 

 

(c)

為免設定時限令受害人卻步,若有合理原因令投訴人延誤投訴,校方會酌情處理。

 

 

 

 

 

 

 

9.

為符合自然公義的原則,若性騷擾事件涉及的其中一方不接受調查結果,可向教育局投訴。

 

 

 

 

 

五.

相關資源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http://www.eoc.org.hk/

 

 

2.

防止校園性騷擾的問與答

 

 

教育局網頁(http://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 > 防止校園性騷擾

 

 

3.

教育局防止校園性騷擾

 

 

教育局網頁(http://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 > 防止校園性騷擾